2020年10月19日-25日,國務院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第九督察組赴我區開展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實地督察。根據《關于2020年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督察對內蒙古自治區的反饋意見》,針對提出的存在問題、反饋意見和整改要求,逐條進行梳理,明確了責任單位、整改措施、時限要求,制定以下整改方案。
一、工作目標
深入貫徹落實《關于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63號)文件精神,緊盯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事項,緊抓國家督察中發現的問題,堅持政府主導、按職履責、協作共治,著力加強綜合監管宣傳引導,建立健全醫療衛生行業監管聯防聯控機制,構建信息共享銜接協作平臺,加快推進多元化綜合監管格局,加強衛生健康監督執法體系建設,強化機制創新,加強綜合監管結果協同運用,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保障醫療衛生服務質量和人民群眾生命安全。
二、整改內容
(一)關于“政府及有關部門對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重視程度有待提高”的問題
1.自治區于2019年1月即印發了綜合監管制度實施方案和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等文件,但2020年10月15日才第1次召開聯席會議。綜合監管制度內容尚未納入2019-2020年度政府績效考核和綜合目標考核方案指標中。
責任單位:各級人民政府、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聯席會議成員單位(以下簡稱成員單位)
整改措施:一是充分認識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的重要意義,認真學習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衛生健康工作重要論述及國辦63號文的精神,壓實政府主導責任。二是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聯席會議。三是將綜合監管制度內容納入各級政府年度績效考核和綜合目標考核方案指標中。
時限要求:2021年12月完成,相關工作持續推進。
2.有些部門在落實綜合監管制度上還存在差距,對綜合監管制度學習不夠、理解不深。多個部門在落實綜合監管制度上查擺問題不到位。
責任單位:成員單位
整改措施:一是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強對制度的學習理解,適時組織培訓。二是相關部門查找自身落實制度不到位的原因,明確責任,及時整改。三是開展全區綜合監管督察,督促各級政府、部門落實綜合監管職責。
時限要求:2021年12月初見成效,相關工作持續推進。
3.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的部門職責、責任鏈條還未完全厘清和壓實。
責任單位:成員單位
整改措施:一是重新調整自治區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廳際聯席會議成員,厘清各成員單位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的職責分工。二是建立相匹配的責任清單,制定錯誤追究制度,積極探索免責及容錯機制,壓實監管責任。
時限要求:2021年7月建立責任清單,2021年底制定錯誤追究制度,2022年免責及容錯機制初見成效。
4.職業衛生等方面按照建立全要素、全流程監管、協同監管的有效機制方面還有差距。
責任單位:自治區衛生健康委
整改措施:一是進一步厘清職業衛生各方監管職能與職責、范圍及對象。二是按照國家及自治區要求配齊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加強對用人單位職業衛生、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職業病診斷機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全方位、全流程監管。三是加強部門間共享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違法用人單位信息,建立信用監管機制。
時限要求:2021年底初見成效,相關工作持續推進。
(二)關于“政府主導,監管協同機制還不到位”的問題
自治區及地方政府部門協調聯動機制已初步建立,但沒有真正發揮實際作用。部門間以及部門內部統籌安排、綜合協調、相互銜接、協同配合的高效監管協同機制尚未實現有效運轉,監管信息沒有實現及時、全面、準確的互通共享,監管結果協同運用不足,尤其對醫療衛生機構未形成監管協力,仍然存在各自為戰、重復交叉執法檢查現象,一定程度上影響醫療衛生機構日常工作開展。政府有關部門主動參與綜合監管制度建設責任意識有待進一步加強,部門間主要集中在通過組織專項行動開展聯動,未能開展常態化的風險管控,監管工作缺乏系統性、連續性。
責任單位: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成員單位
整改措施:充分發揮政府在法制建設、行業規劃、標準制定、行業準入、行政執法等方面的主導作用。一是各成員單位要認真落實《自治區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實施方案》的要求,發揮各級聯席會議優勢,建立自治區綜合監管部門協調機制。二是強化工作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加強協同配合、部門銜接、信息共享,避免重復交叉執法。三是進一步開展輿情監測、風險評估等常態化的風險管控措施。四是制定《內蒙古自治區醫療服務多元化監管工作實施方案》,推動形成機構自治、行業自律、政府監管、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多元化監管格局。
時限要求:2021年12月底初見成效。
(三)關于“機構自治的主體責任有待進一步加強”的問題
1.個別公立醫院依法執業管理部門尚未明確、專職依法執業管理人員尚未配備;內部醫療質量與安全管理體系尚不夠健全,臨床科室醫療質量與安全管理核心制度建設、落實及自我督查不足;部分民營醫療機構存在依法執業意識相對薄弱,內部依法執業自查、醫療質量與安全管理體系未建立健全的問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技術設施比較薄弱,管理存在漏洞,人員依法執業意識薄弱。
責任單位:自治區衛生健康委
整改措施:一是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醫療機構依法執業管理辦法》制定自治區具體實施方案,加強自我約束,提高機構自治水平。二是進一步加強公立醫療機構綜合績效考核,按照健全現代醫院管理制度的要求,壓實醫療機構在依法執業、規范服務、醫療質量和安全、行風建設等方面的主體責任。三是對存在問題的單位開展依法執業全面監督檢查,對主體責任不落實或拒不整改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時限要求:2021年底出臺《自治區醫療機構依法執業管理實施方案》,相關工作持續開展。
2.部分學校落實近視防控措施不到位。
責任單位:各級人民政府,自治區教育廳、自治區衛生健康委
整改措施:一是堅持預防為主、綜合防控原則,充分發揮政府、學校、學生、家庭、醫療機構“五位一體”職能職責,嚴格落實近視防控工作目標。二是持續改善學校辦學條件,加大對學校課桌椅高度、班級容量、燈光照明等教學環境進行常態化的監督檢查,強化對學生作業、手機、睡眠、體質和活動的“五管”力度,為學生提供良好的用眼環境。三是建立面向全體學生的全面普查、干預評估、亮分公示等工作機制,出真招動真格,加強對師生的近視防控宣傳教育,培養學生科學用眼習慣。四是科學開展近視干預,增加體育活動及戶外活動時間,把近視防控工作作為學校日常工作,貫徹到教育教學的各個環節。五是加強家校聯動機制建設,提高家長對近視防控意識和能力,發揮家庭在近視防控工作中重要作用。
時限要求:持續開展。
3.個別藥品經營單位處方藥管理混亂,存在違規出售情形。
責任單位:自治區藥品監管局
整改措施:一是加大對盟市、旗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藥品零售環節的督查指導,督促盟市依職責履行屬地監管責任。二是針對藥品零售環節存在的風險隱患,持續開展專項治理,規范處方藥銷售行為。加大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壓實企業主體責任。三是在常態化持續治理的基礎上,加大日常監督檢查的覆蓋面,開展飛行檢查和跟蹤檢查,依法維護和規范藥品市場秩序。
時限要求:2021年底取得成效,持續開展。
(四)關于“行業自律和社會各界參與監督的作用發揮不夠”的問題
1.自治區醫療衛生行業、公共衛生服務行業自律性組織較多,但這些組織在制定行業規范和技術標準、規范行為和經營管理、維護行業信譽方面發揮的作用有待加強,尤其是蒙醫藥作為地方特色醫學,在國家沒有專門評審標準的情況下,行業組織應加強蒙醫行業規范和技術標準的制定。同時這些行業組織的中立性、專業性和透明性也亟待提高。
責任單位:自治區衛生健康委、民政廳、科技廳
整改措施:開展專項調研,充分利用行業組織的專業優勢,調動其參與制定行業規范、技術標準等的積極性,鼓勵其公平公開公正地參與管理行業規范經營、維護行業信譽,服務綜合監管,發揮行業自律作用。
時限要求:持續開展。
2.社會各界對醫療衛生機構、公共衛生服務機構監督的參與度不高,社會監督、媒體監督作用發揮仍不充分。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監督方式有待創新,效能有待提高。
責任單位:成員單位
整改措施:一是拓寬政策宣傳和群眾參與渠道,發揮政府及監管部門網站、微信、微博等官方媒體作用,強化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信息發布,提升群眾法律意識和健康意識。二是完善投訴舉報熱線受理機制,充分調動社會各界和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三是主動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新聞媒體參與監督,加大典型案件曝光力度,形成有效震懾。
時限要求:持續開展。
(五)關于“監管機制和監管手段創新性不夠”的問題
1.地方政府對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機制還缺乏深入研究,綜合監管的方式有待創新。醫療衛生服務行業秩序監管聯防聯控機制尚未充分實現,監管工作存在碎片化現象,還無法滿足對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領域的監管需求。
責任單位:各級人民政府,成員單位
整改措施:一是加強對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機制的研究,規范行政執法。二是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模式,創新監管手段。三是建立以協同監管、重點監管、差別化監管為補充,信用監管、信息化監管為支撐的新型監管機制。四是強化醫療衛生領域的行政許可、資質許可、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歸集共享,不斷適應對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領域的監管需求。
時限要求:持續開展。
2.綜合監管信息化水平較低,各部門的信息化建設相對滯后,自治區級衛生監督信息平臺尚未搭建,各地衛生監督信息平臺建設水平不一致,尚未實現部門之間、部門內部數據信息的采集共享、互聯互通,無法滿足協同監管和聯合激勵懲戒聯動機制的需求;“互聯網+執法監督”的新要求無法滿足。
責任單位:自治區發改委、自治區市場監管局、自治區衛生健康委
整改措施:一是加強衛生健康信息化建設的統籌規劃和頂層設計,按照“聚、通、用”建設思路,建設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信息系統。二是推動搭建全區健康醫療大數據及公共衛生管理平臺,實現各部門、各層級、各系統和醫療衛生行業內部各領域監管數據共享。三是建立健全綜合監管結果與醫療衛生機構校驗、等級評審、評先評優等的掛鉤機制,形成部門間相互銜接、協同配合的工作格局。四是利用信息平臺加強風險評估和智能分析,為決策提供綜合數據支撐,提高監管效能。
時限要求:持續推進。
3.“信用+綜合監管”水平有待提高,醫療衛生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尚未建成,醫療機構不良行為記分管理辦法和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辦法尚未出臺,對信用記錄公示仍主要局限“雙公示”名單中,對失信行為的公示和預警機制上不健全,聯合懲戒機制尚不完善。
責任單位:自治區發改委、自治區衛生健康委
整改措施:一是建立自治區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失信行為信息的通報機制,及時通報相關失信行為信息。二是盡快出臺自治區《醫療機構不良行為記分管理辦法》和《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辦法》。三是全面推廣“信用+綜合監管”工作,完善以行政許可準入、行政處罰等信息為基礎的醫療衛生行業信用公示制度,加強對失信行為的記錄、公示和預警,實現“一處違法,處處受限”。
時限要求:2021年底前出臺管理辦法,各項工作全面推開,持續推進。
(六)關于“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執法隊伍建設亟待加強”的問題
目前,全區共有117個衛生健康監督機構,其中,參公隊伍有90個,全額事業單位有27個。監督執法機構規范化建設有待加強。隨著計生、中醫、職業健康行政執法職能的劃入,一方面執法機構沒有增加相應編制和人員,另一方面編制凍結、只出不進,導致人員老化、專業性下降。執法人員待遇較低,嚴重影響衛生健康執法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和穩定性,現有人員不能滿足新時代衛生健康執法的要求。
責任單位:自治區編辦、人社廳、衛生健康委
整改措施:規范全區各級衛生健康監督機構設置、名稱,明確機構規格。加強衛生監督隊伍建設,選優配強衛生監督執法力量,力爭在“十四五”末全區衛生監督人員按標準配備。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保障衛生監督執法人員待遇,完善人員晉升制度。開展全區衛生監督機構規范化和標準化建設,提高監管能力,規范執法行為。以新時代衛生健康執法的要求,推進衛生健康監督隊伍專業化、規范化、現代化,保障醫療衛生行業高質量發展。
時限要求:持續推進。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認識貫徹落實綜合監管制度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進一步提高對綜合監管工作的認識,認真學習貫徹落實63號文件,真正做到學習深入、理解透徹、把握準確。加強統籌協調,充分發揮綜合監管聯席會議制度作用,各部門、各盟市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任務,各司其職、齊抓共管、協同配合,將全市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工作向縱深推進。
(二)強化責任落實。深化整改要求,保證整改落實的堅定性、有效性。嚴格對照問題清單、整改措施和完成時限,對能夠解決的問題馬上解決,不能馬上解決的按照既定時限推進整改,確保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使整改程序不落空、內容全覆蓋、標準不走樣。
(三)強化整改督辦。適時組織對各盟市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建設情況和整改情況聯合開展督查。對行動遲緩、推動整改不力的問題,實施定點跟蹤督導,確保不留死角,落地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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